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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海洋盗窃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826号

被告人李海洋,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5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2月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月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4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12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1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海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海洋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李海洋多次在重庆市江北区壹江城天骄生活生鲜超市(以下简称天骄超市)内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1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李海洋在天骄超市内,趁工作人员不备,将货架上的若干午餐肉、食用油藏匿到随身携带的挎包里盗走并予以销赃。

2.2020年7月2日20时许,被告人李海洋在天骄超市内,趁工作人员不备,将货架上的若干午餐肉、食用油藏匿到随身携带的挎包里盗走并予以销赃。

3.2020年7月3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李海洋在天骄超市内,趁工作人员不备,将货架上的若干午餐肉藏匿到随身携带的挎包里盗走并予以销赃。 

2020年7月6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李海洋欲再次在天骄超市实施盗窃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公安民警遂到现场将李海洋抓获。到案后,李海洋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被盗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海洋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海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海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海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海洋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海洋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雷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海洋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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