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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海洋盗窃案)(公开版)_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李海洋,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住宝鸡市岐山县********号,农民。2009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元,2009年5月27日刑满释放;2011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乌鲁木齐市铁路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3月21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18年3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岐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6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阴县看守所。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海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3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海洋窜至汉阴县******商务宾馆,趁宾馆内无人之机,从该宾馆正门进入,将前台员工手提包和抽屉内923元现金盗走,后逃离现场进入该宾馆对面的**网吧内上网。同日11时许,被告人李海洋又窜至汉阴县****宾馆,趁宾馆内无人之机,将前台抽屉内1000元现金盗走后逃离现场。盗窃所得赃款被其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海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海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现金192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海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海洋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小玉

2020年9月17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视听资料光盘共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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