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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7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长清区**街**号,现住济南市长清区**街**号**宿舍楼**单元**室。2017年8月14日因犯放火罪,被济南市长清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8年4月3日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上述判决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8月1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济南市长清区城区范围内盗窃作案十次,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自行车、电动车自行车、手机等财物,价值共计8879.18元。案发后,部分被害人的物品已发还。(详见附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现场笔录;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丽

检察官助理:李琼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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