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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号,住广东省东莞市******。2009年1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10月5日刑满释放;2011年6月3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1年8月26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2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7年3月13日刑满释放;201833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6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院批准,2020年10月20日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与莫某某(已判刑)、陈某某(已判刑)共同驾驶白色奔驰小轿车对途径高速公路的小汽车进行碰瓷诈骗既遂六次,共计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5500元。其中李某某负责提供车辆并驾驶车辆,莫某某负责向被害人车辆扔石子及谈判并出示黄某某(已判刑)提供的二维码收款,陈某某负责看风。具体如下:

1.2020年1月14日0时许,李某某、莫某某、陈某某在广明高速荷城往**方向诈骗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2000元。

2.2020年1月12日23时许,李某某、莫某某、陈某某在佛山市路段高速诈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5000元。

3.2020年1月13日19时许,李某某、莫某某、陈某某在广州环城高速***路段诈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000元。

4.2020年1月14日19时许,李某某、莫某某、陈某某在广河高速佛山往河源方向诈骗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2500元。

5.2020年1月14日20时许,李某某、莫某某、陈某某在二广高速路段诈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000元。

6.2020年1月14日21时许,李某某、莫某某、陈某某在武平高速路段诈骗被害人蒙某某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工具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同案犯莫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夏某某、刘某某等6人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爽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某某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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