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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利用影响力受贿、滥用职权等案)_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李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58********,汉族,专科毕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黎平**机关**机关工委退休干部,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镇**街**号住黎平县**街道**小区**栋**室因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经黎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黎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经黎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黎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黎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及非法储存弹药罪,于2020年10月14日、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受贿9.8万元

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李某任**公司综合部**期间,利用自己负责公司行政管理和对外接待协调工作、承办职工人事、日常管理、行政各类文电起草文书档案资料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吴某甲、杨某某、王某甲、宋某某谋取利益,收受多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7年,李某任**公司办公室**期间,为使吴某乙能聘用到**公司工作,吴某乙的父亲吴某甲请托李某对吴某乙的工作予以关照,经过李某的帮助与关照,吴某乙顺利成为**公司临聘人员,事后不久,李某收受吴某乙的父亲吴某甲所送好处费0.3万元人民币,并将其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2、2007年,李某在**公司实施黎平**小区项目过程中,**公司配合杨某某做好相关手续的办理和协调工作。2010年黎平县**小区项目完工并开始预售后,李某找到杨某某,要求杨某某在售房价格上给予减免,杨某某拿了一张4万元的购房款收据给李某,减免了李某的4万(人民币)购房款。

3、2011年,王某甲为了将其女儿王某乙安排到**公司工作,王某甲找到李某帮忙。在李某的帮助下,王某乙得以安排到**公司贵宾室工作,事后,李某在**公司操场边收受王某甲贿赂款5万元(人民币)。

4、2009年1月,李某在**公司与宋某某签订**公司闲置土地无偿租赁协议的过程中,收受宋某某所送的好处费5000元(人民币)。

(二)、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12.7801万元

被告人李某退休后利用其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计收受贿赂人民币12.780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刘某某找到李某,问李某是否熟悉县财政局的领导,帮忙找点工程做,如果找到工程,愿意给李某好处费。李某在刘某某的请托下,找到时任黎平县**局局长黄某某帮忙,希望安排黎平县**局工程项目给刘某某实施。在李某的帮助下,刘某某挂靠贵州**公司黎平分公司实施黎平县**局**镇和**镇**分局办公楼项目,工程项目实施后,2013年年底收受刘某某贿赂款2.3万元(人民币)。

2、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刘某某为了得到黎平县**局的工程项目,再次找到李某帮忙。李某接受刘某某请托后,找到时任黎平县**局副局长朱某某,让朱某某帮忙安排工程给刘某某实施。在李某的协调下,刘某某挂靠贵州**公司实施了**镇**安置点人行桥项目。事后于2020年4月的一天,李某收受刘某某好处费0.48万元(人民币)。

3、2018年春季的一天,李某的亲戚廖某某到其**小区家中找李某,请求李某帮忙找时任黎平县**局局长黄某某优先拨付工程款给廖某某的朋友李某某,并将李某某实施的项目和需要拨付的工程款的金额告知李某。李某答应廖某某后,就去找黄某某帮忙协调优先将工程款拨付给李某某,经过李某多次找到黄某某协调,李某某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先后从黎平县**局得到了3095.33万余元的工程款。李某为李某某协调拨付工程款的过程中,先后分三次收受廖某某转给李某某好处费10.0001万元(人民币)。

(三)、涉嫌滥用职权

2009年1月,李某任**公司综合部经理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根据时任**公司**隆某某(另处)的安排,**公司与宋某某签订**内围界与外围边界之间的闲置土地承包协议,将**内围界与外围边界之间的闲置土地承包给宋某某种植油茶,并超越职权擅自将隆某某确定的“30年租期”改为“50年租期”,将隆某某明确交待的“**如需改扩建宋某某无偿让出土地”改为“期满后宋某某将茶园无偿转让给**公司,但在未到租期的期限内约定:**如需扩建并有相关审批需要占用茶林时乙方(即宋某某)必须让出扩建所需地块,甲方则按即时株数价值赔付给乙方作为投资管理补偿”,该合同签订后,宋某某凭合同在该地块上栽种油菜树,建立油茶厂房等基础设施。经**有限公司鉴定,宋某某实际控制及使用黎平**土地778.18亩。经贵州**有限公司评估,涉案土地778.18亩被占用期间的损失共计人民币219.4999万元。由于李某擅自改变协议内容,致使黎平**改扩建工程受阻,并使**公司与宋某某发生诉讼。

(四)涉嫌非法私藏弹药罪

被告人李某在1980年10月份左右服兵役期间,私自将陪同首长练习射击训练后射击子弹剩余30发步枪子弹拿回宿舍内进行存放,后又将练习射击训练剩余的30发子弹带至黎平家中私自藏放,2020年5月9日被黎平县监察委查获。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机交待调机关未掌握的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罪行,积极上缴赃款人民币22.5801元,认真配合办案,并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子弹照片;2本案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黎平**机构划分和职责范围文件等书证;3、隆某某、杨某某、廖某某等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李的供述及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较大;在离职退休后,利用影响力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较大;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正确、超越职权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非法私自收藏步枪子弹三十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三百八十八条之一、三百九十七条、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非法私藏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在留置期间,积极配合办案,如实交待其涉嫌的滥用职权、非法私藏弹药犯罪事实,主动交待调查机关未掌握的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的规定以自首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涉嫌的滥用职权犯罪中系按时任总经理隆某某的安排履行职责,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熊兆远、田景高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榕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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