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街道**村**组。因犯抢劫罪,1998年2月3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犯盗窃罪,2001年2月8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4年2月20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7月15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6年11月8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月18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11月12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2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自2020年6月份以来多次在双峰县城盗窃空调室外机、摩托车等物品,盗窃财物价值共计999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22日1时许,李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双峰县**街道办事处**大药房,将放置在药房门口的一台格力空调室外机连接管剪断盗走。经双峰县价格中心认定,该台空调室外机价格为2850元。
2、2020年6月24日3时许,李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双峰县**街道办事处**世纪城**大药房,将放置在药房门口的一台格力空调室外机连接管剪断盗走。经双峰县价格中心认定,该台空调室外机价格为2240元。
3、2020年6月28日3时许,李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双峰县**街道**净水器专卖店,将放置在店门口的一台格力空调室外机连接管剪断盗走。经双峰县价格中心认定,该台空调室外机价格为2100元。
4、2020年8月7日1时许,李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双峰县**街道办事处**卷闸门厂,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该厂门口的一辆女式摩托车盗走。经双峰县价格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格为2800元。
2020年8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双峰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物品存放在家中,公安民警在其家中查获两台空调室外机、一辆女式摩托车,均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领条、视频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谢某某、刘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意见;5.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系累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朝晖
检察官助理:杨硕林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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