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李海东,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地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村。2015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7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4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7日经我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海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1日凌晨03时许,被告人李海东、张某某(因其未满18岁,另案处理)在贵阳市南明区**路**号院路边处,将被害人成某某停放在此地一辆车牌为贵A****4黑红相间的金鹰牌电瓶车盗走。公安人员于当日下午15时许,在贵阳市南明区**路将被告人李海东、张某某抓获,现场查获二人盗窃所得的摩托车一辆。被告人李海东对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本案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6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摩托车(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接受证据清单、购车发票复印件、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监控视频截图;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海东、张某某的供述;
5.侦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犯罪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海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具有不法性、有责性,无违法及责任阻却事由,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向丹
2020年7月9日
附件:一、被告人李海东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侦查卷两卷
2.换押证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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