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91********,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乡**村**组**号。2015年12月22日、2016年10月10日、2018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八个月、十个月;2020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至武汉市**街**站**出口处,拉开车门进入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白色东风雪铁龙C5小轿车,盗走1个和田玉挂件(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个COACH(蔻驰)男士手包(价值1900元)、1对毛铺苦荞酒(价值220元)及现金233元。
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赃款及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男士手包、毛铺苦荞酒、和田玉挂件及现金等物证照片;2.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报案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害人何某某陈述;4.鉴定评估书、珠宝鉴定评估报告、价格结论认定书;5.现场指认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6.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玲
检察官助理:闵芮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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