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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22日被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执行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因吸毒行为,于2019年9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4月2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为以贩养吸,于2019年9月间先后三次在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仙都二村篮球场附近、金石镇金和路仙都二村村牌附近、彩塘镇仙安村村道,将0.03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另案处理),获得赃款人民币600元。

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不满十克,情节严重,破坏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前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燕   

2020年5月29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5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手机1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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