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三部刑诉〔2020〕586号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71********,汉族,大学文化,经商人员,户籍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小区**幢**室。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于同年5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李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李某以业务需要为由,骗得被害单位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宁**商贸有限公司、郑州**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承兑汇票多张(金额达人民币630万元),变现、转移并用至他处。后各被害单位发现被骗,李某陆续归还涉案钱款人民币140余万元。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徐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姜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公司营业执照、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等证实,2019年12月12日,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宁**商贸有限公司、郑州**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先后收到被告人李某的联系,对方以业务需要为由,骗取上述公司承兑汇票价值金额人民币630万元。上述公司发现被骗后李某陆续归还了部分涉案钱款。
2.银行转账记录、回单、短信通知、微信聊天记录等证实,被告人李某骗得承兑汇票后予以变现、转移并用至他处,及李某在被抓获前已陆续归还各被害单位共计人民币140余万元。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使用的手机被民警扣押在案。
4.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12月16日被民警抓获到案。
5.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李某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胥嘉平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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