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李某葵,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广东省阳春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镇**村**村**号。2019年9月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葵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4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2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葵到本区萝岗街**路**号楼下,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向钟某某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1小包。
二、2019年12月13日20时许,钟某某再次与被告人李某葵联系购买毒品,但被告人李某葵以确保安全为由,要求由钟某某的女朋友秦某某进行该次交易,并事先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1200元。当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葵再次到达上址,采取将毒品1小包(净重0.75克,检出氯胺酮成分)放置于楼下一婴儿车内、再通知秦某某取货的方式完成了该次毒品交易。
三、2019年12月13日23时许,钟某某经与被告人李某葵联系,双方再次约定采用上述同样方式进行毒品交易,并事先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李某葵支付毒资人民币600元。当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李某葵到达上址,在准备交付毒品1小包(净重0.66克,检出氯胺酮成分)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公安人员还从被告人李某葵身上缴获毒品2小包(总净重2.49克,检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下简称MDMA>)及作案工具手机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葵的供述;2.证人钟某某、秦某某的证言;3.称量取样笔录及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搜查材料及扣押物品清单;6.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7.现场勘验材料;8.视听资料;9.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10.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葵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氯胺酮及MDMA,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葵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葵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葵三年以上三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博韬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葵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材料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本案扣押被告人李某葵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均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6.视听资料:现场勘验、抓获经过、辨认等录音录像光碟共7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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