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检刑诉〔2019〕2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9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江西省安福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村**大楼**栋**号**号,现住新余市渝水区**村**栋**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8日被临时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于2018年11月20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渝水区抱石路步行街租赁店面作为“大优”工作室的经营地点,以委托“专业打彩团队”进行网络赌博获取高额利润的名义,并许诺每日1.2%-2%的利息对外吸收资金,骗取被害人傅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319.4万元。李某某等人将少部分集资款用于网络赌博,大部分集资款用于支付许诺的利息,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其中案发前返还利息共计人民币85.043万元。
2018年11月17日22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九江市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人口信息、银行账单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傅某某、谭某某、蒋某某、魏群英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234.35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平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被害人的名单及集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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