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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检二部刑诉〔2019〕3号

被告人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镇)。2019年3月1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6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2时许,被告人李**在哈尔滨市**区**小区**室被害人姜**(女,殁年28岁)家中,因发现其女友姜**与其他男子微信聊天,而与姜**发生争吵。同日9时许,李**再次与姜**因此事争吵并发生激烈的肢体冲突,后李**将姜**摔倒在地并骑在姜**身上,用手扼住姜**的颈部,致姜**当场窒息死亡。后李**驾驶车牌号为黑A8MK68黑色帕萨特型轿车将姜**尸体运至松北区万达广场附近。同日15时许,李**给其弟弟李宏伟打电话,告知其杀害姜**一事,在李**的劝说下,李**开车拉运姜**的尸体到南岗公安分局投案。经法医鉴定:姜**符合生前颈部被扼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李**手机、黑色帕萨特汽车、运动鞋一双;

2.书证被告人李**手机通话记录;

3.证人李**、李**、李**、姜**等人证言;

4.被告人李**的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鉴定书、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6.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永奎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XX册。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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