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554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大竹县**村**组。201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7月31日刑满释放。2007年因盗窃行为被行政拘留七日;2008年因盗窃行为被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因盗窃行为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4年6月因盗窃行为被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7月因盗窃行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2月因盗窃行为被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路**路路口**角,采用推车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彭某某停于上址价值人民币255元的快士达电动自行车一辆。
2019年12月16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路**弄小区**处,采用推车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停于上址价值人民币900元的忠华龙牌电动自行车一辆。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农贸市场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被害人彭某某、王某某的陈述,分别证实其电动自行车被窃的事实。
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向其销售二辆电动自行车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及实物照片,证实涉案的二辆电动自行车的扣押、发还情况。
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出现在案发现场附近的事实。
6.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电动自行车的价值。
7.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到案情况。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雪岩
检察官助理:董文君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_
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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