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部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李洪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24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村**号,住址**村。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洪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李洪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14时左右,被告人李洪某进入被害人李某甲(1944年**月**日出生)家中,在明知李某甲患有严重疾病、长期卧床、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对李某甲实施了奸淫。在实施奸淫过程中,被李某甲的女儿李某乙等人发现报警,李洪某被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洪某的供述和辩解;4.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人身检查等笔录;6.出警记录及开锁实验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洪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洪某违背妇女意志,利用被害人患重病、不能反抗之机实施奸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红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洪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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