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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均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285

被告人李某均,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四川省渠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镇**村**号。2013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9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均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后于同年2月14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10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10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均在本区荔联街**路**号“**网咖”内,趁上网过程中睡着的被害人韩某某不备,盗走其黑色IPhone7 plus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5595元)。

二、2017年11月4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均在本区荔联街**社区**广场三楼“**网络会所”内,趁上网过程中睡着的被害人翟某某不备,盗走其放置于电脑桌上的金色VIVO X9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1899元)。

三、2018年4月13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均在本区荔联街**社区**广场三楼“**网络会所”内,趁上网过程中睡着的被害人熊某某不备,盗走其放置于电脑桌上充电的白色小米手机1台(无法估价)。

四、2018年6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均在本区荔联街**路**号三楼“**网吧”内,趁上网过程中睡着的被害人徐某某不备,盗走其蓝色VIVO X9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1342元)。

五、2018年7月1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均在本荔联街**路**号“**网咖”内,趁上网过程中睡着的被害人罗某某不备,偷盗走其放置于电脑桌上的黑色红米note4手机1台(无法估价)。

六、2018年7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均在本区荔联街**社区**广场三楼“**网络会所”内,趁上网过程中睡着的被害人王某某不备,盗走其放置于电脑桌上的金色VIVO X9plus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1928元)。

七、2018年8月2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均在本区荔联街**社区“**网络会所”内,趁上网过程中睡着的被害人满某某不备,盗走其放置于电脑桌上的白色OPPO RM9手机1台(无法估价)。

八、2018年9月15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均在本区荔联街**路**号“**网咖”内,趁上网过程中睡着的被害人张某某不备,盗走其放置于电脑桌上的黑色360 N6PRO手机1台(无法估价)。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李某均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均的供述;2.证人韩某某、翟某某、熊某等的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材料;6.视听资料;7.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8.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均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均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博韬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均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材料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现场出警执法等录音录像光碟共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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