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李洋,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7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街**村**里**排**号,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1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徐爱民,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洋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0日19时38分许,被告人李洋驾驶津A****6号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庄路第三条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建设公寓附近时,遇行人华某某、马某某、安某某,沿中心庄路西侧第三条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走,当时李洋精神不集中,致使其所驾驶车辆前部左侧碰撞华某某、马某某、安某某身体,造成马某某、安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华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塘沽支队杭州道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洋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华某某、马某某、安某某均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材料;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6.鉴定意见;
7.天津市公安局110接警记录单、驾驶证、车辆信息、户籍证明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滨海新区公安局新河派出所情况说明、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塘沽支队杭州道大队情况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洋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庆凯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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