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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576号 

  被告人李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武汉市汉阳区,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4月23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6月8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8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趁人不备,进入武汉市汉阳区钟家村远洋工地3A地块3号办公室,盗走被害人王某某、何某某、谢某某邱某某笔记本电脑各一台。经武汉市汉阳区发展和改革局进行价格认定,涉案4台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916元。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李某在武汉市汉阳区**栋**单元**室家中被公民民警抓获归案。涉案笔记本电脑己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笔记本电脑照片;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转刑拘、逮捕通知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转账记录截图、报案材料等书证;3.证人严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何某某、谢某某邱某某的陈述;5.关于联想笔记本电脑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对案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犯罪现场照片等;7.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8.抓获、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其它证明材料;9.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有多次违法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讷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含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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