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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287号

    被告人李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0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大渡口区人,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房**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村**号附**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3年10月、2014年9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五个月;于2015年12月22日被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7月15日刑满释放;于2017年6月1日被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同月15日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6日9时29分,被告人李某到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号附**号的服装店内,趁被害人冉某某不备,将冉某某放置在店内收银台上价值人民币1039元的一部华为手机盗走。

被告人李某于2020年6月2日20时许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小区大门附近见到正在巡逻的警察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购置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冉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指认犯罪现场等笔录;

5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惠 蕾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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