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家住昆明市呈贡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2019年1月22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2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5日、16日,被告人李某至昆明市呈贡区高铁南站中铁十局工地,将该局堆放于此的镀锌板材、方钢管及螺纹钢盗走,并将上述物品予以销赃。经鉴定,被盗镀锌板材价值人民币409076元,被盗螺纹钢、方钢管价值人民币149200元,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5582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证人桂某甲、桂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云江
2019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内附光碟二十六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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