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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杨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李某,男,生于1989年**月**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89********,家住宝鸡市陈某区**镇**村**组**号,2018年11月1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期间经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次,现羁押于陈某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女,生于1977年**月**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1309021977********,家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大街**小区**栋**单元**号,2018年11月2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期间经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次,现羁押于宝鸡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杨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注册微信号:wangxiaole8****(昵称:Ao正宏商贸总仓(二维码收款))、微信号:wxid-9uytt75o45****(昵称:习惯会上瘾)、微信号:ZHSM78****(昵称:正宏商贸备用号),自2017年以来,通过微信交易、银行卡转账等手段从黄某某(另案处理,使用五个微信昵称均为“信用无价”的微信号“YMJT000****”“YMJT00****”“YMJT00****”“YMJT00****”“AA1999****”以及微信号“zhzhj****”)处购买假冒国内品牌的伪劣卷烟(以下简称“假烟”)并通过微信和快递方式销售给下线和其他购买人,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杨某某从2017年下半年开始,通过使用自己的微信号:w85751****(昵称:杨莉)、微信号:wo85751****(昵称:有缘的缘)、微信号:y85751****(昵称:有缘的缘)和银行卡,从被告人李某处购进假烟并加价后销售渔利。

被告人李某2017年12月18日至2018年11月15日从黄某某处购买假冒国内品牌的伪劣卷烟共计460663.81元。其中,2017年12月18日至2018年11月6日期间,被告人李某通过微信向黄某某支付378605.50元购买假烟款;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被告人李某让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及银行卡转账方式支付黄某某82058.31元购买假烟款。被告人李某从黄某某处购买的价值460663.81元的假烟,向被告人杨某某销售约20万元的假烟;销售给卢某某2500元假烟,其中6条被烟草稽查部门查获;另向微信昵称“诗诗”、“小a”“A00烟帝向年底冲刺”等下线以及其他购买人销售。

被告人杨某某2017年9月14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期间向被告人李某微信支付240592.64元,其中购买假烟款12万元左右;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李某让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上线黄某某支付82058.31元假烟款,以上合计被告人杨某某从被告人李某处购买假烟20万元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快递或者直接送货的形式将假烟向史某某、张某某、蔡某某、王某某、高某某、雒某某等人,以及其他购买人销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卢某某、史某某、张某某、蔡某某、王某某、雒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等证人证言,毛某某、高某某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烟草专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鉴别检验报告,销售假烟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及银行卡转账记录电子数据、交易数据专项审计报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李某、杨某某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获得非法利益,通过微信、银行卡交易等方式销售大量假冒国内品牌的伪劣卷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 亮

                                2019年8月26日

附项:

1、被告人李某羁押于陈某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羁押于宝鸡市第二看守所;

2、电子数据光盘(密封)四份五张;

3、其他光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1张、微信数据(开封)4张、手机内电子数据硬盘1个;

4、侦查卷五册、补充证据卷(一)一册、检察卷(一)一册;

5、交易数据专项审计报告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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