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7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9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吴某某经事先预谋,到福州市晋安区晋连路熙悦花园工地**号楼地下室仓库、**号楼**办公室,盗取开关插座面板三箱、电脑主机一台,约定销赃后二人平分。被告人吴某某将电脑主机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卖与一名收破烂的人员,将开关插座面板藏匿于福州市晋安区**村**号,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提取并扣押。经价格认定,被盗开关插座面板价值人民币7318元,被盗电脑主机价格认定不予受理。
被告人吴某某、李某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1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开关插座面板的物证照片;
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人员电子档案、户口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增值税发票复印件、送货单复印件、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副本)、刑满释放证明书(副本)、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价认通〔2019〕221号、榕价认通〔2019〕223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及榕价认通〔2020〕66号关于插座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伙同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73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吴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文骏
检察官助理:刘秋铌
2020年4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吴某某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量刑建议书》六份。
4.全部案卷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