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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4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住重庆市北碚区**小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6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6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号牌为渝AB****的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搭乘李某甲、李某乙从重庆市北碚区出发,沿中微大道往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方向行驶。当日18时50分许,当李某某驾车行驶至中微大道合川区土场镇杨柳村路段时,因忽视观察、操作不当,导致所驾车辆越过道路中心实线进入对向车道,与在对向车道行驶的由被害人邓某甲驾驶并搭乘被害人费某某、邓某乙的号牌为渝C9****的嘉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撞击,造成邓某甲、费某某当场死亡,邓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邓某甲承担次要责任,被害人费某某、邓某乙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请求李某甲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处警,被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贺某某、邓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验鉴定意见书、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交通事故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抽取血样视频;

7.其他证明材料:122受理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永宏

检察官助理:曾  茂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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