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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6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9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427日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9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至6月16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四次在重庆市合川区、北碚区城区内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20年2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文明街33号附20号楼下,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未上锁的永久牌男式变速自行车以驾驶骑行的方式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280 元。

2. 2020年2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六角丘菜市场,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唐某某水果摊位上的苹果2个。

3. 2020年3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重庆市合川区六角丘菜市场,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唐某某水果摊位上的苹果12个。

4. 2020年6月16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方某某(另案处理)去至重庆市北碚区碚峡西路胡桃里网咖,趁被害人邓某某熟睡之机,由方某某放风,李某某徒手将邓某某放在座椅上的一部红米手机盗走。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70元。

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盗物品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邓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喻世成

检察官助理:曹入文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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