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务检职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李某航,男,曾用名李某,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86********,苗族,初中文化,**镇**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镇**村**组。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由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务川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航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初,涪洋镇双河村实施无公害蔬菜基地建设项目,该项目资金来源于2017年度深度贫困村脱贫攻坚市级补助等资金,共计200万元,属于国家扶贫资金,其中一部分资金用于种植辣椒等无公害蔬菜1200亩,配套夏季辣椒种子、地膜、肥料等。该项目由被告人李某航负责,双河村委会副主任简某某协助。在实施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航和**村**组村民李某甲合伙以李某乙、李某丙、冉某某、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李某辛等8户贫困户的名义申报种植200亩辣椒,李某航虚报面积164.3亩。在肥料发放过程中,李某航按照每亩补助186斤肥料进行领取,通过虚报面积方式共计非法获得305包肥料,按照合同价每包188元,贪污犯罪金额共计57340元。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航将其非法获得的肥料200包以每包150元的价格转卖给肥料经销商张某某,非法获利30000元。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李某航将通过虚报辣椒产业面积非法占有的部分肥料和发展辣椒产业过程中剩余肥料共计129包,以110元每包的价格转卖给肥料经销商唐某某,非法获利14190元。
被告人李某航在接受调查期间已将部分违法资金44190元上缴到务川自治县财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任职批复等:2.证人证言:证人简某某、张某某等23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航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航身为务川自治县涪洋镇双河村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价值5734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龚永刚
2020年2月3日
附:1.被告人李某航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