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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盗窃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李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巴中市巴州区**镇**村**组。2005年2月因盗窃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16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6年6月22日因有销赃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5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6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11月1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到巴中市巴州区******小区门口电瓶车停车点,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威信牌两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700元。侦查期间,该车已追回发还给被害人。

2、2019年10月16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到巴中市巴州区******栋负2楼停车场内,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金箭牌两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370元。侦查期间,该车已追回发还给被害人。

3、2019年10月22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到巴中市巴州区********栋楼下坝子处,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的一辆蓝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680元。侦查期间,该车已追回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购车发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党某某、周某某、岳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易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侦查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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