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九江市**县**农场**村。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盗窃,于2008年11月15日被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9年5月14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1年5月11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于2014年10月23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7月30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7月12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20年5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8月10日至11日,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在仪征市、句容市,采取攀爬、钻窗等手段盗窃作案2起,窃得现金人民币5017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2年8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采取上述手段在仪征市**镇**村**组**号丁某某家中,窃得被害人丁某某的惠普牌(LZ759PA)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3017元。
2.2012年8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采取上述手段在句容市**镇**自然村**号梁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 。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丁某某、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由句容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由句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手印鉴定书;6.由句容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由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美菊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句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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