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李汉桥,男, 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硚口区**村**号**楼**号,现住武汉市硚口区**号**室。1991年因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6年2月因贩卖毒品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1997年5月从劳教场所脱逃;1997年10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0月29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辩护人韩纪国、周文晶,湖北法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汉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下午16时许,民警在本市武汉市硚口区**号**室对被告人李汉桥的住处进行检查,从其书房中书桌上的皮包内查获9包毒品海洛因,共净重19.3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身份信息材料、前科材料、涉案毒品、情况说明等;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汉桥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汉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汉桥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汉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汉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或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琳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汉桥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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