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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汉昌、邱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李汉昌,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长乐市,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榕玲,福建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福建省长乐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街**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路**村**排**座**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顺昌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路**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道**小区**座**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魏太清、金郭,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长乐市,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谢贵运,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顺昌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村**座**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饶峻玮,福建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星亮,福建沃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四川省渠县,住四川省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肖娟,福建吴浩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汉昌、邱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吴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分别于2020年4月2日、2020年4月3日、2020年4月26日、2020年4月27日、2020年4月27日、2020年4月29日告知被告人张某某、邱某某、吴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李汉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本院依法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3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起,被告人李汉昌雇请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吴某某、邱某某,先后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小区**座**单元、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小区**座**单元为场所,经营“六合彩”赌博活动。被告人李汉昌为“盛世彩票”、“大通彩票”、“众购彩票”等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收受其“下线”被告人邱某某以及李某某、林某某(均另案处理)的大额“六合彩”赌博投注单和赌资。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吴某某、张某某接受被告人李汉昌分配的投注单和赌资,并按照投注单登录上述赌博网站进行投注。该团伙以获取赌博网站提供的佣金、赚取赌博网站的赔率与其为“下家”提供的赔率之间的差额为营利手段。至2019年9月8日,该团伙累计接受“六合彩”赌博投注人民币434.0097万元以上。

在此期间,被告人邱某某经与被告人李汉昌预谋,担任其“下线”。被告人邱某某收受马某某等多名参赌人员的“六合彩”赌博投注单和赌资,并将其交予被告人李汉昌投注,以获取被告人李汉昌提供的佣金。至2019年9月8日,被告人邱某某累计接受“六合彩”赌博投注约人民币216万元,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6万元。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吴某某于2019年9月8日凌晨0时许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小区**座**单元内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汉昌于同日凌晨1时许在上述地点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邱某某于2019年9月9日凌晨0时许在福州市长乐区**街**网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手机等物证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赌博网站截屏、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明细、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汉昌、邱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吴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汉昌、陈某甲、陈某乙、吴某某、张某某结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被告人邱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下级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吴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汉昌、邱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吴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汉昌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吴某某、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燕

检察官助理:廖翔

2020年4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汉昌、邱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吴某某、张某某现均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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