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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实制造毒品案)_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刑诉〔2020〕17号

被告李某实,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村委会****号。因涉嫌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经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实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3月2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底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实、唐选高价租赁了薛杨文(已判决)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横沥镇新荣村一矮坡处的养牛场工棚,作为制造毒品的场地。唐选、李某实向吴加森(另案处理)联系购买制毒原材料麻黄素并召集吴杰保(已判决)、吴锡森(已判决)、“百某某”(基本情况不详,另案处理)和“瘦某某”(基本情况不详,另案处理)等制毒工人,李某实交给吴杰保、薛杨文等人各一部手机用于单线联系,为制造毒品做准备。唐选、李某实提供资金给薛杨文负责购买空调、煤气罐等制毒工具以及制毒工人的饮食,并三次分别支付给薛杨文场地租赁费8万元、10万元、15万元,让薛杨文负责接送吴杰保等制毒工人到制毒地点和离开制毒工厂。每次制毒期间,薛杨文将部分场地租赁费付给谭妹仔(已判决)让其帮忙给制毒工人做饭,同时负责在制毒工厂看场、放风。当吴杰保、吴锡森等制毒人员制作甲基苯丙胺完成后,唐选和李某实便会指示“百某某”和“瘦某某”将制造好的甲基苯丙胺运走。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5年底至2016年初期间,在唐选和李某实的指挥下实施两次制造毒品,即让薛杨文到惠州市惠城区横沥镇一高速公路桥底下,从李某实处将吴杰保、吴锡森等制毒工人送到养牛场工棚。由“百某某”将400斤麻黄素拉到工棚后,其和吴杰保、吴锡森等人在工棚房内制造毒品,谭妹仔负责做饭、望风,但两次均未能成功制造出毒品。

2016年3月,在唐选和李某实的指挥下,薛杨文到惠州市惠城区横沥镇一高速公路桥底下,从李某实处将吴杰保、吴锡森等制毒工人送到养牛场工棚。由“百某某”将400斤麻黄素拉到工棚后,其和吴杰保、吴锡森等人在工棚房内制造毒品,谭妹仔负责做饭、望风。最后成功制造出约40包甲基苯丙胺,每包甲基苯丙胺约重1公斤,由“百某某”将40包甲基苯丙胺运走。后由薛杨文开车将吴杰保、吴锡森等人送回惠州市城区。

2017年4月9日上午,在唐选和李某实的指挥下,薛杨文到惠州市惠城区横沥镇一高速公路桥底下,从李某实处将吴杰保、吴锡森等制毒工人送到养牛场工棚。次日凌晨4、5时许,由“瘦某某”将400斤麻黄素拉到工棚后,其和吴杰保、吴锡森等人在工棚房内制造毒品,谭妹仔负责做饭、望风。4月11日,吴杰保等人成功制造出甲基苯丙胺半成品,装在24个大盆和1个白色塑料桶内。当日,谭妹仔将有一辆可疑车辆出现在制毒工厂附近的情况通报给吴杰保等人。吴杰保等人按照唐选和李某实的安排,乘坐薛杨文的车回惠州市城区后入住**商务酒店。当晚,唐选和李某实到**商务酒店B405房询问吴杰保、吴锡森制毒质量等情况后离开。4月12日,民警在**商务酒店B405房抓获吴杰保、吴锡森。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李某实被抓获,公安机关在其制毒工厂缴获毒品成品和半成品1053.76368千克。经固液分离,其中固体毒品净重586.68368千克,液体毒品净重467.08千克。经鉴定,其中1-25号检材为固体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依次为73.7%、71.9%、78.2%、72.0%、67.9%、67.0%、68.0%、67.6%、69.5%、73.7%、73.5%、67.4%、62.7%、69.0%、79.9%、69.3%、68.6%、64.8%、61.6%、61.5%、69.1%、66.1%、72.9%、67.6%、6.7%; 其中26-49号检材为液体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37至49号检材中还检出麻黄碱成分。26-49号甲基苯丙胺含量依次为3.1%、4.7%、2.7%、4.9%、3.6%、4.4%、3.7%、3.8%、4.6%、1.6%、1.2%、0.74%、1.0%、0.90%、1.4%、1.3%、1.0%、1.1%、0.99%、0.93%、1.0%、0.93%、1.5%、1.4%。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毒品冰毒、电子秤、氢气罐、混合摇摆机、手机等物证;

2.移送案件通知书、手机通话清单和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告人李某实及同案犯唐选、吴杰保、吴锡森、薛杨文、谭妹仔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实伙同他人非法制造毒品1093.76368千克,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李某实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政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实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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