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辩护人及部分集资参与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25日、4月9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2月25日、5月9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月12日、3月25日、6月9日,本案依法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秦淮区注册成立湖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南京分公司,招募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该公司成立后,谎称**公司拥有雄厚资金实力、享受国家高额财政补贴等事实,以**公司茶叶加工建设项目需要资金为名,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业务员发传单、打电话等形式对外公开宣传,与社会不特定公众签订《借款协议》,骗取集资参与人钱款。截至案发,被告人李某某共向马某某、张某某等人非法集资人民币700余万元,主要用于归还集资参与人本息、支付融资团队好处费、个人债务等,造成上述集资参与人实际经济损失人民币600余万元。
2018年8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明细、《借款协议》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集资参与人马某某、狄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郭月芳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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