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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19〕3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梁光玉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被害人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3月13日至4月13日,自2019年5月24日至6月24日,2019年7月25日至7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3月1日至3月14日、2019年5月12日至5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私刻多枚公章,伪造相关资质证书及公司合同、以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的名义,向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兴建设有限公司、贵州**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多次诈骗财物共计人民币63640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元月,被告人李某某邀请王某某何某甲到贵州省湄潭县考察项目,因项目条件不成熟未落实。其间,被告人李某某得知王某某的公司一直挂靠别的建筑公司拿工程,便称有关系为其办理建筑公司及公司资质。同年3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代办了贵州湄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湄潭**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是王某某,同时将伪造的湄潭**公司的三级建筑资质给王某某王某某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确实有关系办证速度快,便于同年3月29日与被告人李某某签订办理三级建筑公司升二级建筑公司的代办协议,委托李某某帮助其办理湄潭**公司的二级资质,代办费为人民币10.8万元。签订协议后,被告人李某某将伪造的湄潭**公司二级资质证书交给王某某,并称有特殊关系办理可用于接工程,但网上不能查询。同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其继女婿梅某某湄潭**公司的资质人员资料上传到遵义市**建设局**公司办理建筑总承包三级资质,后因资料不全未能办理。王某某因需将湄潭**公司变更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继续委托被告人李某某办理。李某某称变更公司名称,还需变更建筑资质的单位名称,遂将给王某某湄潭公司三级、二级建筑资质收回去。7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给王某某写下承诺书承诺公司三级升二级的全部证照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法人证的30日内完善办结,但提出湄潭公司还需支付人民币16万元。同年10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湄潭县工商局将湄潭**公司变更为**甲公司并将营业执照交予王某某,还将伪造的**甲公司的二、三级建筑资质证送到王某某公司。王某某又让被告人李某某将二级建筑资质证中的其中四项增项一级,后被告人李某某将伪造的一级建筑资质证书交给王某某。期间梅某某在几家中介公司购买所需人员资质证书计人民币13.9万元,并于2017年1月将资料全部上传至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甲公司多次催促,李某某将伪造的**甲公司二级建筑资质证书拿到公司,公司人员经查询系假证,李某某便将该证拿走,并称先拿回重新公示后再送过来。同年4月19日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甲公司三级建筑资质证书。同年5月7日经**甲公司出纳与被告人李某某对账,被告人李某某从2016年3月起至2017年5月7日止在**甲公司领取的财物共计人民币528904元。当天王某某要求被告人李某某在2017年6月10日前办理完晋升二级资质的协议书,约定办理的费用为人民币774904元,**甲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前支付人民币708904元,剩余人民币66000元待所有的证照办完再支付,其中人民币18万元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费用。因**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还未办结,被告人李某某让王某某再给人民币18万元费用办理,后王某某分别以转账及现金的方式支付该笔费用。同年5月中旬,**甲公司得到被告人李某某新办理的二级资质证,接工程时对方公司经查询建筑网上该资质证无信息显示,后王某某发现被骗。侦查机关经向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证,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黔)JZ安许证字【2018】 000499【02】号证书系真实有效,但二级建筑业企业中资质类别及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 (黔)JZ安许证字【2017】 D352036198系伪造证件。

以上**甲公司实际向被告人李某某支付现金及高档香烟、茅台酒共计人民币708904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办理建筑公司营业执照协商费用人民币1万元,三级资质实际花费人民币13.9万元,办理人员梅某某工资人民币1万元,办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人民币18万元,实际**甲公司被诈骗的财、物合计为人民币379904万元。

2.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期间,贵州**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的建筑企业二级资质需要增项,法定代表人蒋某某经朋友艾自壬介绍认识王某某,继而通过王某某认识将被告人李某某, 被告人李某某答应帮**乙公司二级资质增项,蒋某某当即向李某某支付人民币2万元。后被告人李某某伪造与贵州**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签订的合同及一张人民币40万元的收据,称与**丙公司草签合同并交纳了人民币40万元的订金,为此为由又向蒋某某催要费用,**乙公司蒋某某及员工孙某某多次向被告人李某某农商行尾号为9738的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20万元。直至案发**乙公司未收到办理的公司增项证书。**乙公司被被告人李某某骗取人民币22万元。

3.2018年4月至6月期间,贵州**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因需办理资质证书,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某与自称是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的被告人李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将**甲公司的相关证书复印件拿给史某某到安顺接工程。因工程款需要回款到**甲公司,被告人李某某称公司账户被冻结,让其办理贵州湄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即“**分公司”,以方便转款。**丁公司史某某及监事周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口头协商办理晋升建筑资质,被告人李某某以各种理由向史某某周某某催要费用,史某某周某某分别通过微信多次向被告人李某某微信号为“春天”的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7200元,周某某向被告人李某某农业银行尾号6775的 账户转账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将办理的“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执照”的假证拿给史某某史某某未查询到该公司证书,后被告人李某某将假证拿回放置于家中。同年7月12日周某某签订**丙公司办理晋升四项增项的代理协议,**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是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让称已办好资质证,让**丁公司付款,史某某因未见到证书未付款。经查,湄潭县市场监管局查询无**分公司**丙公司未与**丁公司签订过协议。**丁公司被被告人李某某骗取人民币2.72万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以办理建筑资质及增项的名义骗取三家公司共计人民币627104元。

另查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李某某家中搜查出伪造的公司印章、建筑资质证书、收据、协议等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司印章、建筑资质证书、收据、协议等若干(见扣押清单);

2.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据、委托书、查询回复、查获的八枚公章印模、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湄潭阳光建筑公司的相关资料、**甲公司的相关资料、快递单、**乙公司的相关资料、智信知产公司企业资质申报委托代理协议、承诺书、协议书、领条、收支表、王某某写的证明、咨询服务协议、社保费用应收信息表、核缴通知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材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单位的证明、梅某某提供的资料、赵琴书写的情况说明、**丙公司提供的资料、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史某某蒋某某梅某某岳某某李某乙饶某某何某甲万某某何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J520100-30-190008号;

6.辨认笔录:侦查机关到搜查公章及资质证书等涉案物品及茅台酒的笔录;王某某史某某指认被告人李某某的笔录。

7.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李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取虚伪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三家公司财物人民币62710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思彤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卷宗4册、证据散件181页、光盘7张。

    3.证人名单1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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