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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42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乡**村**社**号。2015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雁塔区含光路一期一会网咖内,趁被害人张某某上网时在椅子上睡觉之际,盗走张某某放置在怀中的白色苹果牌XR型手机一部,迅速逃离现场。次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000元。破案后,手机已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发票;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5、监控录像;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李某某系累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毅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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