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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公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出生于1968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资阳市雁江区**乡**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案,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执行逮捕。2016年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7月30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资阳市雁江区祥符镇洛重街黄角树菜市上尾随潘某某,并伺机扒窃潘某某外套口袋内的红壳黑屏VIVO牌手机。李某某扒窃得手后正准备离开时,被潘某某发现,遂潘某某试图从李某某手中夺回手机,双方经过拉扯争夺后手机被潘某某拿回并呼喊抓小偷,李某某立即从洛重街信用社门前街道逃窜至陈善明饲料门市外银色小货车后面,将其外套脱掉后躲藏时被潘某某发现并被周围群众围住,后由吴某某报警,民警在陈善明饲料门市外将李某某现场挡获。李某某所扒窃的红壳黑屏VIVO牌手机经资阳市雁江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价格为人民币676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在资阳市雁江区祥符镇被公安局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3.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十个月有期徒刑,罚金二千五百元,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若尘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权利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3.本案卷宗4卷;

4.起诉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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