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562号
被告人李永宁,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泗洪县**镇**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李永宁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永宁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永宁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张某甲、王某甲、张某乙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永宁,听取了被害人张某甲、王某甲、张某乙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泗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0月30日复报至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至6月6日期间,被告人李永宁在泗洪县城区,以借钱还花呗或信用卡、借钱周转,待会归还为等虚假理由,欺骗他人向其转账,共计骗得王某甲、张某乙、张某甲等10人钱款39700元。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李永宁在泗洪县泗州商城北门向西200米路口,以微信需要用钱,之后通过支付宝归还为由,骗得王某甲钱款1200元。
2.2020年5月2日7时许,被告人李永宁在泗洪县**街道**小区东门 “**”蔬菜店,以借钱还花呗,待会归还为由,骗得张某乙钱款1500元。
3.2020年5月4日,被告人李永宁在泗洪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朱某某家,以借钱还信用卡,待会归还为由,骗取朱某某钱款7000元。朱某某报警后,被告人李永宁于5月6日偿还朱某某钱款3000元。
4.2020年5月4日19时许,被告人李永宁在泗洪县**街道**小区**栋车库理发店内,以借钱还花呗,待会归还为由,骗得王某乙钱款1000元。
5.2020年5月7日15时许,被告人李永宁在泗洪县**小学附近“**”饭店内,以借钱还花呗,待会归还为由,骗得张某甲钱款10500元。
6.2020年5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李永宁在泗洪县**街道**菜场西门 “**”饭店内,以借钱周转,待会归还为由,骗得蔡某某钱款4200元。同年5月23日,被告人李永宁已偿还蔡某某4200元,并取得蔡某某谅解。
7.2020年5月29日9时许,被告人李永宁在泗洪县**街道**南门“**酒店”,以借钱还花呗,待会归还为由,骗得胡某某钱款5500元。
8.2020年6月5日8时许,被告人李永宁在泗洪县**街道**工地,以借钱周转,待会归还为由,骗得王某丙人钱款1000元。
9.2020年6月5日19时许,被告人李永宁在泗洪县**街道**东门“**烧烤”店,以微信需要用钱,之后通过支付宝归还为由,骗得高某某钱款5000元。
10.2020年6月6日17时许,被告人李永宁在泗洪县**街道**南门“**”酒店,以借钱还信用卡,待会归还为由,骗得孟某某钱款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甲、王某甲、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李永宁的供述与辩解;
4.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永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亮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李永宁现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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