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241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11991********,汉族,大专文化,系宜昌**地产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住宜昌市西陵区**园**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宜昌市公安局水陆公交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21989********,汉族,中专文化,系鄂E****1出租车车主。出生地湖北省秭归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镇**村**组,现住宜昌市**小区**。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宜昌市公安局水陆公交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付红,湖北百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898677****。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杜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6月8日至7月8日、自2019年8月23日至9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5月26日至6月10日、自2019年8月8日至8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李某在宜昌市计量检定测试所从事出租车计价器检定工作,因故于2016年12月5日被辞退;其利用单位疏于管理之机,私自将3张出租车计价器设备管理卡(北京聚利公司1张、青岛恒星公司2 张)带离。
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李某为赚取不当利益,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杜某某,利用私自持有的出租车计价器管理卡等工具,多次在宜昌市城区恒大帝景、水悦城、华翔商业城等地点,修改出租车计价器参数,以达到出租车司机多收费的目的。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李某为赚取不当利益,利用私自持有的出租车计价器管理卡等工具,多次在宜昌市城区恒大帝景、水悦城、华翔商业城等地点,修改鄂E****0、鄂E****4、鄂E****4等共计75台出租车计价器参数,以达到出租车司机多收费的目的。
2、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杜某某利用李某提供的出租车计价器管理卡等工具,多次在宜昌市城区恒大帝景、水悦城、华翔商业城等地点,修改鄂E****2、鄂E****8、鄂E****7、鄂E****9共计4台出租车计价器参数,以达到出租车司机多收费的目的。
3、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李某、杜某某为赚取不当利益,利用李某私自持有的出租车计价器管理卡等工具,多次在宜昌市城区恒大帝景、水悦城、华翔商业城等地点,修改鄂E****6、鄂E****3、鄂E****7、鄂E****5等共计38台出租车计价器参数,以达到出租车司机多收费的目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照片、出租车计价器工作原理说明、身份信息资料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谭某某等的证言;3.宜昌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检定结果等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作案手机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电子数据;6.被告人李某、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单独或伙同杜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的数据进行修改的操作,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杜某某单独或伙同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的数据进行修改的操作,后果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郑凯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湖北省宜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宜昌市**小区**其家中,联系电话:15897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电子数据U盘1个、光盘1张,移动公司数据光盘1张、讯问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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