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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吕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吕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吕检刑一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81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捕前住山西省孝义市**街**号楼**单元**层**。2012年10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孝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经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孝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孝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孝义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2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2月13日至同年3月21日,2019年5月5日至同年6月13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月30日至同年2月14日、2019年4月22日至同年5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和被害人陈某甲相识于2016年并于2017年同居生活在一起,后二人发生矛盾。2017年后半年起,李某甲经常纠缠并威胁陈某甲,陈及家属数次报案至孝义市公安局崇文派出所。2018年9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孝义市**村**附近蹲点等待,尾随陈和其外孙女张某(殁年10岁)进入陈某甲家院内,李手持斧头朝站在院子里的陈某甲头部砍击数下,致陈受伤倒地,李某甲又踹开房门,朝屋内的张某头部、身上砍击数下,后李某甲逃离现场。救护车到达现场时,张某已死亡,陈某甲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甲符合被他人用斧类锐器多次打击致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张蓉符合被他人用斧类锐器砍击颈部致左侧颈总静脉断裂、颈髓损伤,造成颈髓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2018年9月25日,李某甲在孝义市上义棠村村口被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110接处警信息表、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陈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孝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和吕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张某某手机录音、电子卷宗。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不能正确处理与被害人陈某甲的矛盾,竟持斧头连续砍击被害人陈某甲及无辜小女孩张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瑞

检察官助理:任静

2019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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