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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贡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李五”,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6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村**组,2014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9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变更为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由威远县公安局向义镇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 月9 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贡井区七根面面馆内吃宵夜后,被告人李某某要求张某某买单,张某某不同意,被告人李某某即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尔后双方发生抓扯。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用打烂的玻璃瓶将张某某头部、面部、胸部、腹部划伤。后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呈请转刑事案件报告书、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说明、传唤证、传讯通知书、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害人张某某的病历记录复印件和检验报告单的复印件、被告人李某某的体检材料、威远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复印件、释放证明书存根的复印件等;

2、证人佘某某、宋某某、幸某某、刘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害人张某某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曾因为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卫平

2020年0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其位于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村**组的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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