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始检一部刑诉〔2020〕Z96号
被告人李步华,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村**组**号,住始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始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被始兴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始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本案由始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步华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5日晚上,被告人李步华窜到始兴县**镇**街**站被害人陈某某出租屋内,未盗得物品。
2.2020年8月初的一天下午,李步华窜到始兴县**镇**村青**组**号被害人刘某某家,将屋内的电视机1台、马达1个盗走。
3.2020年8月11日上午,李步华窜到始兴县**镇**村**组**号**房被害人何某某家,将屋内的废旧电视1台、普通购物车1辆、生锈缝纫机1台、煤气灶1台、烂锅1个盗走。
4.2020年8月12日上午,李步华窜到始兴县**镇**村**组**号,将被害人李某某的手推车车架1个、手推车轮胎1个、大铁桶1个及部分废铁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步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步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步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步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始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九远
检察官助理:吴晓庆
(院印)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步华现羁押于始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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