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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街**号**栋**房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7月30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9月1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30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谌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9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益阳市资阳区****龚家坪“**超市”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重约0.2克,获毒资100元;

2、2019年9月16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益阳市资阳区****龚家坪“**超市”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重约0.08克,获毒资92元;

3、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接到谌某某求购毒品海洛因的电话后,与其约定在益阳市资阳区一桥下交易,李某某在约定地点等待谌某某时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从其身上扣押毒品疑似物净重0.57克。经鉴定,从该被扣押的毒品疑似物中检验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释放证明、通话记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谌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健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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