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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廖某甲等非法经营案)_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二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号,现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宾馆。2019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抓,同年11月2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期间,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在押。

被告人廖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社区居委会**队**号,现住址:海口市龙华区**路**广场**栋**房。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期间,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在押。

被告人廖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社区居委会**队**号,现住址:海口市龙华区**路**广场**栋**房。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期间,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在押。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廖某甲、廖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左右至2019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向微信名“王某某”(另案处理)的人购买假烟以贩卖牟利。“王某某”以快递邮寄假烟给李某某,以微信发快递单号给李某某取货。期间,被告人廖某甲为牟利多次向李某某购买假烟贩卖,廖某甲女友廖某乙也帮其一起贩卖假烟,廖某甲向李某某以微信支付购买假烟款项总计81225元。被告人李某某还向海口市美兰区**路**村**号**烟酒商行黄某某贩卖假烟,黄某某将向李某某购买的假烟掺在真烟里一起销售牟利,向李某某以微信支付购买假烟款项总计8850元。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海口市秀某某港澳开发区**路**号**园内**物流正要收取向“王某某”购买的397条假烟(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119750元)时被民警当场人赃并获,之后,民警在李某某住处又扣押了涉案假烟24.6条(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 12879元)、作案工具手机、涉案赃款现金18300元等物品。民警还从李某某手机微信获取“王某某”发给其的8个邮寄假烟快递单号,据此查获“王某某”邮寄给李某某的假烟350条(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市值49000元)。

被告人廖某甲在被告人李某某被抓之后又向微信名“高某某”(另案处理)的人购买假烟与廖某乙一起贩卖,期间,廖某甲向“高某某”以微信支付购买假烟款项总计33000元。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在其住处海口市龙华区**路**号**栋**房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扣押廖某甲向“高某某”购买的假烟162.2条(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51190元)。 

经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廖某甲、廖某乙在涉案时均无经营烟草专卖许可证。被告人李某某未经许可非法买卖烟草专卖品总计获利3万余元,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未经许可非法买卖烟草专卖品总计获利6万元左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移交物品、文件清单、移交清单、涉案被扣押非法经营假冒商标伪劣香烟、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2.案件信息查询、人口基本项查询、说明、到案经过、证明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廖某甲、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许可非法买卖烟草专卖品,价值 271704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未经许可非法买卖烟草专卖品,获利6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廖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慧文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廖某甲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廖某乙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扣押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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