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6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村**号。因犯贩卖毒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窝藏罪,于2009年8月10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捌仟元,于2019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2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泮某某,曾用名泮**,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6********,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1月20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2月29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2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泮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至8月19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泮某某二人在临海市杜桥镇东方会KTV对面的小区里开设棋牌室,有三张麻将桌,通过打麻将“倒杠”的形式招揽周某某等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被告人李某某在赌场帮忙抽头、买夜宵等,每月工资人民币4000元。赌场共抽头获利人民币47000余元,被告人李某某、泮某某五五分成。被告人李某某在赌场上班期间,赌场获利人民币三万元左右。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泮某某在杜桥镇名家汇公寓一楼棋牌室被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临海市杜桥车站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查询、账单打印、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聊天记录、释放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王某甲、姚某某、林某某、郑某某、王某乙、翁某某、何某某、周某某、金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泮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行政检查笔录、刑事提取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泮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泮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巧玲
检察官助理:孙菊飞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泮某某现羁押在临海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66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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