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698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现租住西安市长安区**村**巷**号**室。2016年7月12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8月31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至9月15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在其位于本市长安区东韦村东小巷5号403室的租住处,两次容留吸毒人员武某某(另案处理)使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吸食冰毒。2019年9月19日18时许,李某再次在其上述租住处容留吸毒人员武某某及一名男子使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吸食冰毒,同日23时许又在其上述租住处容留吸毒人员葛某某使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吸食冰毒。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检验,李某、武某某、葛某某的尿检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葛某某、武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李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媛媛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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