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9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7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省委**厅**处**,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农场**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小区**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10日至2月6日;自2020年3月19日至4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12日;自2020年3月7日至3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1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虚构**机关**局**身份,以能帮助被害人游某某(男,35岁,福建省人)办理**酒店租赁投标事项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已于案发前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3.8万元,于案发后退还被害人人民币2.5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后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游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等8人的证言;5.视听资料:讯问录像等;6.其他证明材料:双井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 璐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预审案卷8册,补充材料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本案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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