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7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吉林省九台市**镇**村**组。2012年3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3月因犯开设赌场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3月因赌博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区九里亭街道涞坊路九杜路路口“GIDIBAR”店内参与管理获利,店内设置捕鱼机(各八人位)二台、牌机(八人位)一台供他人赌博。经认定,上述捕鱼机、牌机均具有赌博功能。
2019年12月22日20时许,公安机关至上址检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到案,其到案后先拒不供述,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2月份,其受雇在本区九里亭街道涞坊路九杜路路口“GIDIBAR”店内看场获利,店内设置三台各八个口的赌博机。
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曹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2月22日晚,其等人在本区九里亭街道涞坊路九杜路路口“GIDIBAR”店内,曹某某参与赌博,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李某某在店内看店。
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扣押到二台黄色捕鱼机、一台黑色牌机。
4.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出具的《赌博机认定书》证实,黄色捕鱼机两台各有八个口,黑色牌机有八个口,均具有退分的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
5.案发现场照片证实,涉案店内赌博机的设置等情况。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证人曹某某因赌博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8.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前科情况,其系累犯。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丽娟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证人名单》一份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不满十八周岁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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