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盗窃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551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5021997********,汉族,小学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河南省信阳市,住河南省信阳市河区**镇**村**号。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至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文理路38号雨沐宾馆前台,趁人不备,窃得熊某某车钥匙1把,并将熊某某停放在宾馆门口的车牌号为苏A5****的小型轿车解锁后开离,在驾驶的过程中撞到路边水泥墙,造成车辆右前车身损坏、车轮爆裂、轮毂变形等损坏。当日7时许,李某将窃得车辆停放在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翔宇路南地铁站附近后离开。经南京市江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96000元。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车辆已被找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李某的辨认笔录、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6.南京市江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晓芬

检察官助理:葛永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