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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棣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李棣,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乡**村**号,现住址武汉市洪山区**号。2000年8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8年8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27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 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棣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李棣在本市洪山区**涵洞侧门外路边,以人民币800元卖给吸毒人员聂前一小袋毒品麻果,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经称量鉴定,查获的麻果净重0.93克,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身份信息、前科材料;2.证人证言;3.通话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4.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棣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起刚

检察官助理:陈婷婷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棣现在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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