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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女故意伤害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李某女,女,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01197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厂东门平房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女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9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女在达拉特旗****厂东门其家中与丈夫辛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李某女用刀将丈夫辛某某捅伤,后辛某某经过达拉特旗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蒙小兰

检察员:李  琴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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