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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5月28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9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观塘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5月28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9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1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底的一天中午,余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购买冰毒,因李某在外地,便叫其妻子刘某某将冰毒包子在广安实验小学红绿灯处给一男子(林某某),李某通过微信收取对方转账300元。

2、2019年5月2、3号一天中午,余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购买冰毒,因李某在外地,便叫其妻子刘某某将冰毒包子在广安城南实验小学红绿灯处给余某某,并收余某某320元现金。

3、2019年5月4号24时许,余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购买冰毒,因李某在外地,便叫其妻子刘某某将两个冰毒包子在广安区城北思源医院门外处给余某某,李某通过微信收取对方转账500元。

2019年5月27日15时许,民警在广安广宁路附近将被告人李某、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至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海山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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