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桦南县**乡**村**,住该村。2019年10月27日因涉嫌诈骗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已判决)夫妇通过钟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侯某某,二人谎称桦南县**乡**房屋及场地归自己所有,以虚假的**乡**房屋所有权证做抵押,向被害人侯某某借款,骗取侯某某人民币130,000元,被李某某二人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10月份离开桦南县。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26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建三江管理局二道河农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抓获经过等;
2.证人钟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同案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用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洋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桦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